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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中文网站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引导图’及说明”和“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公布
发布时间:
2024-07-22
作者:
王坤刚
来源:
党政办
浏览量:
威廉希尔中文网站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引导图’及说明”和“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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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依规处理信访事项“导引图”说明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
学校主要受理入学、招生考试、劳动和人事争议、教师资格认定、教材审定、学校违规收费、违规开展学科类教育培训、违法办学、违法颁发学历学位或学业证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党员申诉以及对教育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等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信息公开类、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
学校信访工作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甄别。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若适用简易办理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适用简易办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属于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转送、交办,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可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经转办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书面包含纸质、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
三、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办理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学校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必要时可组织调查研究和约见信访人听取情况。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奖励。
(二)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办理
学校受理的检举、揭发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等行为、违法制定或实施劳动相关制度等,要求依法制止、惩处违法行为的信访事项,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三)信息公开类信访事项办理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学校或县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四)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
1.涉及入学、招生考试、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有争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等,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导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依规办理。
2.对教育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反映信访人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等信访事项,按照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信访人要求对学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违规开展学科类教育培训,违法办学、违法颁发学历学位或学业证书等事项的学校或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4.涉及教师资格认定、教材审定等事项,按照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5.党员申诉等信访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办理。
6.其他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确认、国家赔偿、行政补偿、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申诉、技术鉴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7.无法适用其他法律程序处理的,导入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
(1)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请示上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有权处理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依规对投诉请求类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 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书面答复意见应当写明具体请求、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依据和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期限,盖本级教育部门公章或者信访专用章。对疑难、复杂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有关方面执行。
(2)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复查。负责复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省级教育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复核。负责复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复核部门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日的期限内。信访人对省级教育部门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4)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或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教育部门不再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教育部门应当受理。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或者其未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无正当理由已超过规定时限的,教育部门不再受理、交办、统计、通报,但有权处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5)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程序中,应把调解和解贯穿始终,依据当事人意愿可以选择先行调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
威廉希尔中文网站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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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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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市委市政府体制机制改革的政策要求,制定学校体制机制改革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校整体发展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三、做好学校文电处理、信息调研、会务组织、督办检查工作;综合协调处理校内各系部之间工作及学校对外工作联系;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规划、党务公开、争先创优以及党建帮扶等工作;负责指导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负责联系业余党校、关工委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机要、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车辆管理和保密等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上传下达以及对外接待等工作。 四、做好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考察、培养和后备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学校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人才引进、人事调动、退休、退职、辞职、考核与奖惩、人事档案、人事调查、统计、报表等管理工作; 教职工的工资、福利、津贴等审定工作;教师资格认证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合同制用工聘用管理工作。 五、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学校各种宣传舆论阵地,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协调学校各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和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做好民主党派和知识分子的统战工作。 六、做好学校教学工作的有效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全校教学计划、教学管理、考试、教学成果、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等管理工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风学风建设工作;组织实践教学活动,实验室的建设、实验教学管理、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管理等;加强校外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质量的监控,会同相关系部对临床教学基地进行不定期的评估检查。 七、制定并落实学校普通专科和成人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和服务工作; 建立、巩固和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广泛搜集人才需求信息, 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开辟就业渠道;学生培养质量的追踪 调查和评估工作。 八、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和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各项德育、文体、军训等活动;学生思想教育、心理咨询、档案管理、综合测评工作;审核办理学生休、复、转、退学手续;制定和完善各类奖助学金、免学费等申请审批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医疗保险投保及报销理赔等管理工作。 九、做好全校非教学设备物资、办公用品的集中采购和招投标工作;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审核、验收、登记、建账规范管理;全校区域的各种维修、水电维护及绿化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师生员工提供价廉质优的后勤服务。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开展法制教育;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做好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避免火灾发生。 十、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执行;做好收取学费、教材费等费用;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包括教育事业费财务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编报教育事业经费、基建经费财务月报、年度决算报表及上报有关财会统计报表。 十一、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计划、师资培养计划等;带领教职工积极改革创新,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做好专业调整,实现专业建设目标;做好教学、科研立项成果申报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制定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业务素质。 十二、负责制定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筹规划学校的图书情报工作,建立和健全学校图书馆情报的完整体系;负责编制进书计划及馆藏图书、报刊、资料的订购、验收、编目和典藏;做好图书阅览管理工作,开展图书、资料咨询服务。 十三、负责制定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规划,建设校园计算机网络;负责学校计算机及电教设备的管理、采购等相关工作;建立并维护统一的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负责对校园网上信息进行管理、维护、传送和发布;丰富网上服务内容,为教学、科研、 生产、管理及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与保障。 十四、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 导、协助各系部进行实验室的新建、调整及撤并工作;负责学校实验仪器设备、药品以及实验动物采购的审批、招标工作;负责 学校各系部实验课所需器材、物品的准备,保障实验课开出率。 十五、负责学校的编辑、出版及发行工作;搜集、研究学校开设专业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加强对外联系,做好学报的宣传工作,扩大学报稿源范围;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期刊管理、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 十六、负责制定学校科研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评审、登记以及科研成果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督促检查立项课题研究计划的实施和执行;负责组织全校科学报告会、学术讨论会、科技展览会、科学研究交流会以及开展科学普及活动;负责专利申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七、负责对党的干部和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检查监督学校各级党员干部为民务实清廉;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制度 和审计工作程序,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工作;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帐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 十八、负责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做好职工福利,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协同有关方面做好离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的工作,调解教职工家庭纠纷;组织教职工定期体检等工作。 十九、负责开展青年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协助和负责抓好校园文化建设;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发挥学生社团组织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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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途径名称 |
法律依据 |
使用条件 |
适用主体 |
时限 |
操作程序 |
法律结果 |
备注 |
诉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2.《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名称权纠纷;4.肖像权纠纷;5.声音保护纠纷6.名誉权纠纷;7.荣誉权纠纷;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9.婚姻自主权纠纷;10.人身自由权纠纷;11.一般人格权纠纷。 |
信访人反映人格权纠纷的。 |
存在人格权纠纷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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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纠纷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事项一 |
诉讼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53.相邻关系纠纷;63.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校园附近和校内居民与学校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存在校园附近和校内居民与学校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相邻关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相邻关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事项二 |
诉讼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137.服务合同纠纷;37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信访人反映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 |
存在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合同纠纷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事项三 |
诉讼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146.著作权合同纠纷;148.专利合同纠纷;152.技术合同纠纷;158.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6.发现权纠纷;167.发明权纠纷;168.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
自然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存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按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事项四 |
诉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级案由:十八、人事争议;第三级案由:139.劳务合同纠纷;140.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86.劳动合同纠纷;187.社会保险纠纷;188.福利待遇纠纷; 5.《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
可不经仲裁直接起诉或经仲裁后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劳动和人事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 |
存在劳动和人事争议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纠纷按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事项五 |
诉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
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1.对行政行为侵权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事项六 |
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九条。 |
信访人所反映问题涉及刑事案件的。 |
所反映问题涉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刑事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刑事诉讼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1.公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
事项七 |
诉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
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当的。 |
认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当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行政复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行政复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1.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事项八 |
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
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同纠纷(有仲裁条款的)。 |
存在合同纠纷且有仲裁条款的企业与学校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合同纠纷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1.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 |
事项九 |
仲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 6.《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7.《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
信访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 |
存在劳动和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与用人单位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劳动和人事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劳动和人事争议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事项十 |
行政复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 |
信访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
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行政复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行政复议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事项十一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信访人认为其所获得的专利使用费或征地补偿过低。 |
专利权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专利使用费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1,专利使用费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
事项十二 |
行政确认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信访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 |
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事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事务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事项十三 |
行政许可 |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教师资格认定、教材审定等行政许可事项的。 |
教师资格申请人、教育机构等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行政许可按照《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事后监管; 6.其他责任。 |
1.申请人的教师资格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认定。 |
事项十四 |
国家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 |
信访人要求国家赔偿的。 |
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国家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国家赔偿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赔偿申请人应当向赔偿有关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
事项十五 |
行政补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 |
信访人因土地征收、行政征用而要求补偿的。 |
被征地、行政征用要求补偿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行政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行政补偿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被征地、行政征用要求补偿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获得行政补偿。 |
事项十六 |
行政给付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
信访人反映生活困难,要求给予经济帮助的。 |
经济困难的学生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行政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时限办理。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其他程序。 |
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审批。 |
事项十七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信访人要求维护校园安全的。 |
要求维护校园安全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依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时限办理。 |
行政强制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可向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应情况,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
事项十八 |
特定类型的申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信访人反映学位授予相关问题的。 |
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办结。 |
学位授予纠纷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可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 |
事项十九 |
特定类型的申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
信访人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
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办理。 |
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处理纠纷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可向作出人事处理的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提出异议申诉。 |
事项二十 |
特定类型的申诉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信访人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
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学生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 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办理。 |
高校处分决定纠纷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
事项二十一 |
技术鉴定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信访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或出具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 |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或出具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2.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办理。 |
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1.当事人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投诉反映; 2.当事人可向原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
事项二十二 |
技术鉴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信访人反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问题的。 |
反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问题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办理。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问题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可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 |
事项二十三 |
技术鉴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信访人反映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 |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办理。 |
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事项二十四 |
技术鉴定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
信访人反映上下学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问题的。 |
反映上下学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问题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办理。 |
上下学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问题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1.当事人可向办案单位申请交通事故检验、鉴定。2.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
事项二十五 |
行政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
信访人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
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规定时限处理。 |
举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可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监察委员会报案或者举报。 |
事项二十六 |
劳动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信访人认为用人单位违法制定或实施劳动相关制度的。 |
认为用人单位违法制定或实施劳动相关制度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办理。 |
反映用人单位违法制定或实施劳动相关制度的,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监察。 |
事项二十七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信访人要求对学校或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罚的。 |
要求对学校或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罚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办理。 |
行政处罚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部门举报、投诉,并要求对相关学校和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
事项二十八 |
立案侦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 |
信访人反映涉嫌犯罪行为的。 |
反映涉嫌犯罪行为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时限办理。 |
反映涉嫌犯罪行为的,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
事项二十九 |
纪律检查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 |
信访人反映党员和党组织违纪问题的。 |
反映党员和党组织违纪问题的当事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办理。 |
检举、控告、申诉党员和党组织违纪问题的,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可向纪律检查机关进行检举、控告、申诉。 |
事项三十 |
政府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
信访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 |
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人 |
1.当场告知/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办理。 |
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由有权处理单位、部门依法接洽答复并做好处理。 |
当事人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信息公开。 |
事项三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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